高雄市立旗津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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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專區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
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第1項職前訓練時數採
計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35702739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
理員之職前訓練: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
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
練。」。
三、承上,考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於進用日前3年內所完
成之職前訓練時數,其相關訓練內容及法規尚無太大變
動,且現行亦已建立在職訓練制度,可增補職前訓練之不
足。為避免該等人員因職缺異動而需一再重新參與職前訓

練,採計進用日前3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並為考量
全國一致性之運作規範,爰統一採計進用日前3年內所完成
之職前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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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